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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百科網站係由馬維麟博士發起之公益計畫,無廣告分潤或營利行為,以架設網站刊載白話法律圖文方式,推廣生活法律知識,迄今累計 233 位專業作者投入寫作,完成千篇以上法律普及文章,成果豐碩,期能提升整體社會公民素養。
二、配合法律百科網站上線 7 週年活動,本公司推出性別暴力專題《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
三、另推出線上解謎遊戲《最後 3 分鐘:揭開合成性影像的證據拼圖》,盼透過互動形式,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
四、歡迎貴校向學生推廣,亦可融入相關課程使用,期以不同形式推廣生活法律知識,使法治觀念深植校園。檢附「活動海報電子檔」供參,或至活動網址 h... 觀看完整文章
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 觀看完整文章
一、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 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二、前開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本案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