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舒柔 - 人事室 | 2024-11-29 | 點閱數: 162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6 條適用疑義依說明如下:

 (一)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 1 人、行政人員代表 1 人、學校教師會代表 1 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1 人。

 (二)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 3 倍到 5 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3 人或 5 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

(三)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

:::
好站推薦快速連結
[ more... ]
:::
評鑑資料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