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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仙草實小暨關嶺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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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舒柔 - 人事室 | 2023-10-17 | 點閱數: 257

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構>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職)。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 112-10-12-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所稱「所任職務」,詳如附銓敘部令釋-仙草.PDF
    1) 112-10-12-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所稱「所任職務」,詳如附銓敘部令釋-仙草.PDF
  • 銓敘部令.pdf
    2) 銓敘部令.pdf
  • 銓敘部函.pdf
    3) 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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