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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21 條發給久任獎金,得否由教師自行決定採計偏遠地區久任獎金服務年資之起算點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10504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