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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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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 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 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 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二、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 班,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 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 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 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 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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