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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1、整體目的:茲以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之意涵,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各種事業,故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之整體目的是否顯為謀取商業利益,具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而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定。
2、時間頻率:按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目的,旨在使公務員經國家選任後,即應... 觀看完整文章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 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 國保)。先予敘明。
二、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 觀看完整文章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修正條文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除第 128 條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一)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編製「母湯搓圓仔湯」宣導影片:
1.為因應本市 2023 世界客家博覽會,分別設計有國語、客語配音及 30 秒公益託播版,敬請參考運用於機關網站、粉絲專頁或活動推廣。
2.影片下載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5xz9q5jzbbSZH2Xu2BeNHMeuVamtt6D0 ,並同步於 YouTube 播放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i4fI0sI2SA)。
(二)臺南市政府政風處設計之反賄選宣導海報-「選罷法勒令」(如附件),請妥善於機關活動或會議進行運用。
(三)為端正選舉... 觀看完整文章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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