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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 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 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 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二、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 班,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 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 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 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 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一、 113 年全年 366 日,總放假日數 115 日,連續假期(含例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 3 日)、農曆春節假期( 7 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 4 日)及端午節( 3 日),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連假為 112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六)至 113 年 1 月 1 日(星期一): 113 年 1 月 1 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為 3 日連假。
(二)農曆春節連假為 2 月 8 日(星期四)至 2 月 14 日(星期三):小年夜( 2 月 8 日)適逢星期四,功能性調整放假,於 2 月 1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兒...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2 年 5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60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該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及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茲因指揮中心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函及 111 年 10 月 3 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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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市市立學校教師參與 111 年 11 月 26 日「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之複決案」協助選務工作之補休 2 天,其課務處理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 111 年 7 月 1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10831414 號函(諒達)同意給予協助旨揭選務工作之學校教師補休 2 天,補休期間不另支給代課鐘點費,合先敘明。
二、考量旨揭選舉與憲法修正之複決案合併辦理,致選務工作繁重,同意比照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即教師補休 2 天並於投票日後 1 年內休畢;倘補休以「半日」或「全日」為單位,所遺課務在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正常課務運作前提下,由學校處理並支付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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