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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佳蓉 - 幼兒園 | 2019-06-28 | 點閱數: 878

臺南市白河區仙草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080801日至1090120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8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292日至10391日。

(二)中班10392日至10491日。

(三)小班10492日至10591日。

(四)幼班10592日至1069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

學期自108830日至109120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期間

2

(學齡)

3

(學齡)

4

(學齡)

5

(學齡)

收費區間

學費

一學期

2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雜費

月/

100/476

108年 8月 30日至

109年 1月 20

材料費

月/

260/1237

活動費

月/

170/809

午餐費

月/

720/3342

點心費

月/

800/3808

保險費

一學期

175

收費總額

一學期

9847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

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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